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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抵押评估报告

2020-09-01 14:39:44

在担保的分类上有一种特殊的分类叫做反担保。这也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在如今的商业环境中尤其普遍。因为有了反担保才会使得我国的商业活动更加顺畅。反担保抵押评估报告包含哪些内容呢?今天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反担保的概念


反担保是当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第三人为了分散和化解风险而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的担保措施。反担保实质上也是一种担保,是对担保的担保。反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担保的规定。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反担保措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担保人的利益。反担保措施既包括物的反担保和权利反担保,也包括信用反担保。


设定反担保措施是担保机构分散担保业务风险的一项重要方法。担保机构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分散和控制担保风险,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措施。反担保措施对担保人利益的保护程度,取决于反担保措施的合法性、变现价值、变现费用、变现税负、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为确定反担保措施的保障程度,在反担保措施设立前,要对其进行客观、科学和稳健的评估。反担保措施评估,是对反担保措施的合法性、权属、价值及可变现性进行的全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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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性审核:


合法性审核的主要依据是《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主要进行了以下3个方面的界定:


(1)关于保证人的规定


(2)关于可以抵押的财产和不能抵押的财产的规定(3)关于可以质押的票据及权利的规定


2.反担保物和权利的权属审核


担保机构要对反担保标的的权属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①审查有关权属凭证,判断反担保标的是否为反担保措施提供者所有;②对属于几方共有的标的,核实是否经过标的共有人同意,是否有权进行有关处置;③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反担保措施的生效


1.保证反担保措施的生效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署名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2.抵押反担保措施的生效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质押反担保措施的生效


质押反担保措施包括动产质押反担保措施和权利质押反担保措施。


(1)动产质押反担保措施的生效: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押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权利质押反担保措施的生效:根据不同种类,权利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是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或自办理登记起或履行一定手续之日起生效等。具体请参照《担保法》等有关规定。


4.其他反担保措施的生效


其他反担保措施如收益权、个人连带责任等,应当通过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反担保(保证)合同


1、反担保人的陈述与声明


1.1依据中国法律具有反担保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担保保证。


1.2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1.3完全了解主合同项下被反担保人的权利、义务,为其提供保证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4如被保证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可直接向反担保人追索,反担保人无任何异议。


2、保证方式


2.1本合同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债务履行期间,被保证人没有完全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人在履行代偿责任后三日内,反担保人自愿按本合同于约定,及时向保证人履行还款义务。


3、保证范围


3.1反担保人保证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被反担保人应当向保证人交纳的评审费、担保费、资金占用费、保证人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3.2当被反担保人不履行主债务时,无论被反担保人或第三人是否向保证人提供其他反担保,保证人均有权首先要求反担保人对上述全部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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