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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城著名工程律师事务所

2020-09-26
双城著名工程律师事务所

劳动者在公司里面上班的时候,一般情况都是直接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是有的情况是和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那么这个劳务合同是不是需要像劳动合同一样交社保?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双城工程律师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签的劳务合同,公司是不需要给员工交社保的。一、劳务合同一般是临时的,类似承揽性质的,才是劳务合同,签订的劳务合同,双方就不属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可以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二、如果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则必须给劳动者购买社保,否则,用人单位的行为就属于违法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社保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这个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是完全不一样的,一般情况下,这个劳务合同并不是和公司中有劳动关系,所以说一般情况公司不会给员工进行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是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公司就必须缴社会保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双城工程律师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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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城工程律师为大家介绍担保的期限有多久?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借款人到期不还款时,债权人必须先通过诉讼或仲裁要求借款人还款。只有在借款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连带担保,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通过以上工程律师事务所是介绍,如果还有疑问欢迎资讯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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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一黄金周期间,很多人选择了个旅行社跟团旅游,结果在旅游途中遇到了强迫购物的情况。虽然自己最后还是妥协购物了,但很多人对此感到不公平,想要进行维权,但先先要知道旅行社强迫购物违法吗?接下来就和双城工程律师一起了解一下吧!按条例,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旅游者购物消费,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获取相关经营者给予的财物。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行社有强迫消费,强迫购物,诱骗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行为,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如果一次违法所得超过30万的,旅行社将被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倘若你害怕在旅行社强迫购物维权中损坏到个人权益,在工程律师事务所有许多专业的律师,你直接在线咨询就能够让他们为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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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公司工作的时候要好好的表现,要履行自己的职责,否则的话有可能会被辞退,那么在公司辞退的时候员工需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哪些合同呢?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著名工程律师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1、员工被辞退,是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法。员工在离职时需要和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或者前辞退书。2、员工和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3、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应该各自保存一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如果说自己很不幸,被用人单位给辞退的话,那么需要和用人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这个只要签订这一个就可以了,在这个协议书中,要说明解除的理由和时间,还有经济补偿的金额,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双城工程律师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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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工程律师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双城工程律师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以及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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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城工程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全文共分为6章,包括总则、结婚、 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共51条。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工程律师事务所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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