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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代理“认罪认罚”案件应注意的事项

2021-11-18 14:29:38

  2021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共计有27章、655条,是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数量多的司法解释,也是内容丰富重要的司法解释之一。《新刑诉法解释》坚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将强化诉权保障作为贯穿始终的主线,通过具体制度设计,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到实处。与《2012年解释》相比,《新刑诉法解释》增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增加了107条,作了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

  其中第十二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定性作出了明确的认定,并明确了认罪认罚可“程序从简、实体从宽”的原则。实践中,刑辩律师充分有效地理解和运用“认罪认罚”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立法原则、程序规定、审理重点对于保障接受委托或指派所代理的当事人的诉权、依法充分履行辩护职责都具有重要意义。

  铭昊刑事法律事务团队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针对《新刑诉法解释》中相关“认罪认罚”的程序规定进行了梳理并提供大家,谨作为大家从事该类型案件代理工作时的参考:

  一、一定要详细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关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及其诉讼权利。并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律师自己的意见做出笔录备案,以便法院在审理时审查。

  二、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一定要随案移送将调解、和解协议、被害人谅解书等相关材料准备充分备份并随案移交检察机关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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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启动“认罪认罚”程序的关键证据材料,律师一定要帮助被告人认真如实供述罪行、诚实悔过、真诚表达愿意接受处罚的态度,并将《认罪认罚具结书》备好备案等待审查。

  四、依法可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律师要为当事人争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新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五十条和三百五十五条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被告人罪行较轻,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依法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如果是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未认罪认罚,而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律师应充分表达清楚被告人认罪悔罪的实际情况和心理历程,用自己的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到第三百五十条和三百五十五条相应的诉讼权利和权益。

  六、要向当事人充争说明一审程序中认罪认罚和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在诉讼权利和受到刑事处罚程度上严格区别。

  “认罪认罚”案件审理程序的施行时间还不长,很多问题和相关经验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总结。铭昊刑事法律事务团队将不断加强对《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学习,有目标、有计划、有组织地加强对实践经验的总结,以期与同行和专家们进行更多的交流互动,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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