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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网络主播业态 助力MCN机构维权

2021-08-12 15:00:20

  近日,一份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终审判决让一起网络公司与网络主播之间的演出经纪合同纠纷尘埃落定。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丽萍律师代理的网络公司胜诉。案件的争议标的额度不大,案情本身也不十分复杂,但案件中所显现出的网络内容生产机构、网络平台经纪机构即mcn机构与网络主播、网红艺人在签约培训、经纪协议、组织管理、利润分配、劳动保障等诸多新型业态下的法律关系的规范亟需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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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本案为例,被告L某某是一名00后女孩。和很多涉世不深却又对自己的未来充满了美好憧憬和向往的年轻人一样,渴望着网络能为自己创造成功的奇迹。努力使自己迅速地成为一名“网红”。而作为原告的网络公司也期待着通过自己广泛的选拔、精心的培养打造出自己的签约主播、艺人,从而也使公司名利双收。正是基于这样的合意,双方于2020年4月5日签订了一份《网络主播经纪人代理协议》,约定:L某为网络公司的签约艺人,网络公司为其经纪公司,合同期内L某不得与除公司以外的第三方答订任何与演艺相关或线上秀场直播相关的合同,L某亦不得去其他公司或平台进行直播活动,否则即为违约。双方约定的违约赔偿金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合同有效期为两年。但合同签订后刚刚三个月,公司即发现L某在其他传媒公司的同一直播平台上进行着直播活动,经交涉后L某还拒绝继续履行与公司的协议,而是在2020年8月1日给公司送去了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告知公司要“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三个月内L某收到公司支付的报酬有12,500余元,L某交给公司保证金有3,000元。一审过程中,陈丽萍律师的诉讼重心确定为:原、被告签订的《网络主播经纪人代理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第五条一款约定: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时应采取书面形式。依据该约定,被告L某单方向原告网络科技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无合同及法律依据。被告L某在协议履行期限内,违反协议约定,擅自至其他公司同平台进行直播活动,导致协议目的不能实现,被告构成根本违约,故网络科技公司首先要求解除《网络主播经纪人代理协议》,被告虽辩称,其在协议签订前并未仔细阅读条款,对违约金及违约赔偿不知晓,但这不能成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合法理由。又因网络直播系新兴行业,具有其特有的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主播违约跳槽造成平台的损失难以计量,不应局限于显而易见的具体损失,而应综合协议履行情况、直播行业的特点,严肃严格执行协议约定。故要求被告L某按约定支付违约金10万元。从一审判决结果看,法院认可并支持了陈丽萍律师的法理意见。只是认为赔偿额度还应根据其个体差异、收益情况和过错程度予以调整。最终判决L某承担违约金3万元。L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自己签约时只有19岁,没有任何社会经验,没有阅读合同。自己送达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公司方是同意的,自己不属于违约。自己刚刚步入社会,无任何经济来源无法承担赔偿。而二审法院认为:L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哈尔滨十佳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高院发布的《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中:“要特别注重发挥民法典对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为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及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模式,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的民事纠纷案件积累司法经验。”这一要求,通过本案可以让大家更多地关注网络法律关系系列案件,关注这一新型业态的特点,更好地协调规范各方行为,为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环境作好消除矛盾、助力行业有序发展的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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